三、擔任地方議員或代表擁有什麼權利?又應履行那些義務或行為規範?(25 分)
詳解 (共 3 筆)
答: 民意代表,又稱為議員、代議士,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種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利的公職人員。按照字面意思解釋,是指代表多數人的意思,也等同於群眾的意見領袖。在現代的代議制度中,人民藉由選舉選出民意代表,來行使間接民主的權利。在中央民意機關中,隨著各地官制不一,稱作國會(參議院/上議院、眾議院/下議院)議員、國民議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的立法委員、立法會議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在各地方民意機關,有州議會、省議會、縣議會、市議會、區議會議員,或稱省(縣、市)民代表。 (一)擔任地方議員或代表擁有之權利: 1.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直轄市議會、 2.禁止逮捕或拘禁及例外: 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 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 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3.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依地方制度法52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4.要求行政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施政報告與質詢之權利: 地方制度法第48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二)擔任地方議員或代表應履行那些義務或行為規範: 1.不得兼任之限制: 地方制度法第53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2.利益迴避之義務: 通常在法律或是各議會的內部法規規定議員對於個人利害關係的議案審議及表決應迴避(避席)、不得參與。 3.財產申報之義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4.出席會議之權利義務: 臺北市議員出席行為規範第三條:巿議員有出席議會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中華民國之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民(鎮民、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民(鎮民、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1.議決自治稅捐
2.議決組織及所屬事業機構自治條例
3.審議決算
4.接受人民請願
5.議決議員提案
6.議決地方政府提案
7.議決預算
8.議決財產處分
9.意爵地方法規
1.遵守議事規則
2.罷免: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3.財產申報:依據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4.不得兼任
5.停職、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