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某甲所有之一建築物出租給某乙供作卡拉 OK 使用,因逃生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 之設置未符法令標準,經法定處罰程序裁罰後仍未改善,被處以斷水斷電之處分。而 該卡拉 OK 歇業後,相關當事人(某甲與某乙)也均未繳清被建管與消防機關所裁 處之罰鍰。某甲收回該建築物後,計劃出租給某丙供作餐廳使用。試從建築法與消 防法對於「管理權人」之法律概念與界定,申論某丙是否可以如願恢復水電供應並 取得營業許可?(25 分)

詳解 (共 2 筆)

Kevin Huang
Kevin Huang
詳解 #2751695
2018/04/27
(一)建築法第91條第1項 1違反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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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惇麟
莊惇麟
詳解 #3834619
2020/03/19
依據管理權人之樣態,所有權未區分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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