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官偵辦公務員甲、乙共同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傳喚乙訊問後,令乙供 後具結並告以刑事訴訟法得拒絕證言之相關規定。嗣檢察官分別與甲、乙達成「認罪 並向某公益團體支付新臺幣五十萬元,即給予二年期間緩起訴」條件之協議,甲、 乙據以向檢察官認罪。惟檢察官僅對乙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對甲仍予以起訴。 試問:證人乙之證言、甲認罪所為之陳述,得否作為甲犯罪判斷之證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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