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係陸軍步兵某營部連上等兵,因任務編組接任該單位經理補給士,負 責該單位所屬、駐地在臺南市某營區軍品之需求判斷、申請、獲得、儲存、分配及超量廢舊與擄獲物資之處理,因而持有迷彩衣、迷彩褲、軍 毯等物品。乙因經營商行,從事前開物品買賣,因而認識甲。乙見甲並未確實登載庫存數量,遂與甲商量利用不知情之 A、B,駕車將每個月之未發放物品載至乙之商行,乙販賣後再與甲平分。請問甲、乙如何論罪? 本題之甲如是軍官,適用法條是否不同?(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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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詳解 #6358987
2025/04/04
甲、乙的行為涉及以下罪名: 甲 (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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