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公立學校乙班學生於學校外掃區域打掃,學生 A 拾獲棒球後,以掃把 充當球棒,與學生 B 進行投打遊戲。學生 A 第 3 次揮棒時,掃帚頭與把 柄分離而飛出,擊中投球學生 B 左眼,致 B 眼睛受傷,乙班導師丙當時 並未在現場。B 家長 C 主張,導師丙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因其怠於執 行職務致 B 眼睛受傷,並要求甲校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責任。B 家長 C 之主張是否有理?(30 分)

詳解 (共 4 筆)

Chung Han Lee
Chung Han Lee
詳解 #5549950
2022/07/10
本題案件係花蓮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案件改編...
(共 9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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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阿摩115年關務上岸
謝謝阿摩115年關務上岸
詳解 #6313068
2025/02/22
(一)c家長主張國家賠償『有理由...
(共 4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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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軍●★
☆○奕軍●★
詳解 #5535880
2022/07/02
(個人解法 僅供參考)關於這題  本人建...
(共 4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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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lei
zero lei
詳解 #7502272
2026/09/09

花蓮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案件在第一審判學校賠;第二審判學校免賠。
判決書說:要具體認定個案,外掃區並非危險區域,教師並無時時刻刻監督義務。

對了,這題沒有附上教師法,自然不用討論教師法是否具有保護規範,保護特定學生的利益。若有附上,最好採取站在學生可判賠的立場。(顯示自己是溫暖富有人性的父母官....雖然父母官這詞很迂腐)
近年有中學生翹課到校外墜樓,判國賠的案例,法院認為教師法具有保護在學學生的生命與權利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