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原任 A 縣政府民政處殯葬管理所所長,經銓敘審定薦任第 7 職等合格 實授,權理第 8 職等職務。A 縣政府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將其調任民 政處科員,屬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仍以原官職 等任用,並敘原俸級。甲不服,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否受理其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4 筆)

a74092813
a74092813
詳解 #4814604
2021/06/18
是否是依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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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101900
2020/06/30
按決議同一職等同機關調任非主管職為職務命...
(共 3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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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韋恩
康韋恩
詳解 #6052509
2024/03/24
按保訓會109年9月22日109年第12...
(共 3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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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Amy
詳解 #4240022
2020/08/27

販賣的解答是不是有矛盾?有給出正確的釋字但第一段結論完全相反?

這種調任有在我工作的地方真實發生過,是不能提起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