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因病開刀後未痊癒,反致器官受損,甲認為係因開刀時,使用含有某成分之藥物所導致,遂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申請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經衛生福利部所屬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本件非屬「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之情形,不符合藥害救濟之給付要件。 甲不服,對衛生福利部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衛生福利部應依甲藥害救濟之申請,作成核准藥害救濟給付 150 萬元之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判決則略以「藥害救濟制度性質上為一種社會補償,其所著重者,乃對於因正 當使用合法藥物受害者損害之填補,而非在追究醫療責任」 。試問,甲可 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救濟?並請詳述何謂行政法院所稱之 「社會補償」?(25 分)
 【參考法條】
藥害救濟法第 4 條第 1 項「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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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497520
2025/06/21
1.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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