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市警察局之總務科長乙,某日親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辦理採購辦公用品,途中不慎 與臨時受丙拜託載送伊上班之機車騎士丁迎面相撞,致丙及受戊約僱而正路過為其 前往洽公之職員己受重傷。經鑑定乙、丁之肇事過失責任比重為四成與六成,己則 無過失。問:丙、己各得否對甲或乙或丁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丙如對乙訴求損害賠 償,則乙得否主張過失相抵以減免其賠償金額?己得否對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艾薇玉華
詳解 #7383483
乙和丁共同造成車禍,屬於共同侵權行為,被害人丙跟己,都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185條向乙或丁請求全部損害賠償。對外是連帶責任,至於乙丁內部,再依照40:60分擔。
乙是警察局總務科長,而且親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辦理採購辦公用品,這是執行任務。乙於執行任務時過失傷害人民權利,可以成立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以,丙己可以向甲請求國賠。
丙己得向甲請求國家賠償,亦得向乙丁請求民事賠償,各債務間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乙對丙不能主張過失相抵,因為丙無過失。丙對乙請求全部,乙也不能主張自己只有40%的責任而減少賠償。乙全部賠償後,才能向丁內部分擔60%。
己的通勤災害不等於執行職務,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不適用,己無法向戊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是,勞保職災可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