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民國 80 年向建商乙買受某公寓大廈 5 樓之 A 房地,乙於取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在 該大廈樓頂加蓋違章建物,並交由甲使用,當時無其他住戶抗議。經過三年,因買 受而繼受取得該大廈 4 樓 B 房地之新住戶丙,訴請法院命甲拆除樓頂加蓋之違章建 物,並將該樓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是否有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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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生
詳解 #2428226
有大樓屋頂平台為建築物之主要結構,係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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