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明知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獲准核發建築執照,惟為圖得利,計劃行賄以遂其願。 經其多方打聽,知悉主管之公務員乙素有不收賄賂之風評,但好女色。甲於與乙默 示合意下,宴請乙喝花酒並提供性招待,先後計三回,總計花費新臺幣(下同)9 萬 元。事後,乙聽聞遭人舉報此案於政風單位,欲退還費用於甲以避責,甲為免乙完 全撇清關係致原計畫生變,謊稱僅支付費用 3 萬元。試問依修正施行後現行刑法之 沒收規定,於乙退還 3 萬元後之本案,就所涉之不正利益,對甲、乙應如何為沒收 之宣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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