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是某市工務局之約僱公務員,於 2016 年受該局指派負責該局預定興 建「○○國宅」工程之監工職務。該工程是由乙營造公司經公開招標程 序而得標。甲於執行監工職務時,發現乙公司為降低成本,以混合各雜 牌組件之電梯代替 A 廠牌電梯,與契約上所載僅能安裝 A 廠牌或同等 品電梯之規定不符,卻仍於半年內多次在相關文件上填載不實之估驗累 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使乙公司得憑以向該局請領電梯安裝工款。試問甲 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6 筆)

Roberto(已上岸)
Roberto(已上岸)
詳解 #5542932
2022/07/06
甲多次於相關文件為不實登載的行為,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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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林林
詳解 #5440822
2022/05/02
甲之職務為監視工程進行並填寫相關文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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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um912
begum912
詳解 #5903667
202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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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詳解 #6739730
2025/09/16
一、甲填載不實之估驗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甲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刑法第10條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應無疑義。
(二)、客觀上,甲明知乙於興建案中之電梯廠牌規格不符契約規定,卻於估驗紀錄中予以放行,登記為累計完成數量與金額。而契約對電梯規格的限制,乃是基於公務員或委設廠商出於其專業所設,意在保障日後國宅住戶入住之安全,甲對此為不實估驗登載,顯有足生損害於公眾之虞,該當本罪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甲具有故意。
(三)、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順帶一題,本罪為因公務員身分而另訂之刑,故甲無需另論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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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131條圖利罪:
(一)、客觀上,甲對於其主管之興建案,違背相關法律而為不實之估驗登載,使乙得以請領安裝電梯之公款,係符合本罪所稱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違背法律,圖利他人,因而獲利之構成要件;主觀上,甲至少具有圖利乙之間接故意,而甲作為承辦工程建案之公務員,至少應對刑法及採購法有所理解,故應認甲不實估驗登載之行為為「明知違背法律」。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好鄉民
好鄉民
詳解 #5168683
2021/10/21
本題討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圖利罪約僱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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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回來了!成為司法官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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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175712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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