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為大發號漁船主,經獲准核發「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享有補貼購油優惠, 於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由油品公司按油牌價先予扣除後,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下稱農委會)編列預算無息歸付油品公司。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大發號漁船至漁 船加油站購油後,將部分核配之優惠用油量回賣給加油站。檢察官就甲所犯詐欺罪 為緩起訴處分,並命甲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作為緩起訴條件。農委會基於 上開事實,處甲 15 萬元罰鍰,並要求其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70 萬元。甲主張農委 會處以罰鍰並命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應先各自扣除緩起訴命繳納之 10 萬元,故 甲僅須繳納罰鍰 5 萬元,繳回優惠用油補貼款 60 萬元。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25 分)

詳解 (共 2 筆)

Chi-
Chi-
詳解 #2799627
2018/05/19
甲之主張有理由甲可依行政罰法§26 II...
(共 1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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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408085
2022/04/07
甲違法之一行為,同時構成刑法與行政罰之處...
(共 4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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