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為美國德州人,與中華民國國民乙女在美國紐約州結婚,並於婚後定居於我國 高雄。日前,二人對於其子丙應否在美國或台灣受教育引起爭執,無法獲得共識, 甲遂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其攜丙赴美就學,聲請時甲在美國已無任何住所。請 附理由分析說明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以決定甲、乙爭議之準據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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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4715
三、涉外事件的法律適用 我國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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