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總統府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家庭教育法第14條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試論述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應為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重點、內涵及實施方式。(25分)
三、總統府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家庭教育法第14條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試論述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應為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重點、內涵及實施方式。(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