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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技高考_律師:中華民國憲法#46559
> 申論題
三、近日來發生數起法官倫理或風紀事件,請問此些事件是否與我國當前法官選任、訓練 及遷調等法官人事制度之問題有關?而在法官人事制度不變情況下,如採所謂「一元 單軌」制度,是否會加重、減輕或不影響此法官人事問題?請從司法獨立、司法行 政制度設計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等角度分析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100006036734858
詳解 #2646616
2018/02/28
按本題涉及我國法官人事制度之弊及其改進方...
(共 14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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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LY
詳解 #4652099
2021/04/13
延璋
詳解 #3573637
201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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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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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四、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所謂議決國家其他重要事 項,其意涵為何?試從學說與實務見解(包含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角度,說明之。 (25 分)
#159059
一、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與乙發生車禍致重傷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甲之配偶丙因 中風行動不便,甲之長子丁見告訴期間將滿 6 個月,乃提出甲、丙之診斷證明書, 主張甲、丙皆不能行使告訴權,且無其他得為告訴之人為由,聲請檢察官指定其為 甲之代行告訴人。檢察官乃於同年 6 月 20 日指定丁為甲之代行告訴人,惟丁於同 年 7 月 8 日始提出告訴。嗣乙與丁成立和解,丁乃向檢察官撤回告訴。後因甲之次 子戊,不滿和解條件,主張其至同年 6 月 1 日回國始知悉甲被乙撞傷,且丁未取得 丙之授權,戊則已取得丙之授權,於同年 8 月 11 日以丙有獨立告訴權,戊為丙之 告訴代理人,再對乙提出告訴。問檢察官應如何偵結本案?(25 分)
#159060
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乙自訴甲詐欺取財罪嫌後,再就同一事實向警察局提出告 訴,甲到案自白認罪,警察局乃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應如何處理?設若檢察官起訴甲 犯有詐欺取財罪嫌,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被告甲⑴自白犯罪;或⑵否認犯罪並 抗辯其於警詢時之自白係出於警察刑求,且警察違法搜扣之帳冊不得作為證據。受命 法官得如何處理?(25 分)
#159061
三、甲涉妨害性自主而致人於重傷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判決甲有罪,量 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害人乙認為量刑太輕,請檢察官上訴,卻因檢察官遲誤上訴期 間,致遭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乙因被性侵而羞憤不已,於得知上訴駁回翌 日自殺身亡。如檢察官以乙自殺之事實,主張「發現確實之新證據」為甲不利益聲 請再審,試問:應向何法院為之?法院應如何審理?倘若乙並非自殺身亡,而是於 判決確定翌日傷重不治,法院對於再審聲請的審理是否有所不同?(25 分)
#159062
四、甲是知名整型外科診所醫師。某日,地檢署接獲病患告發,指稱該診所使用未經衛 生署核准的藥品及整型技術,多位愛美女士因而毀容或身體不適,檢察官於是展開 偵查。檢察官懷疑甲涉嫌重大,但欠缺具體事證,於是先以關係人傳喚甲,打算取 供後再行起訴,試問此種偵查作為是否合法?設若病患乙向地檢署告訴甲犯業務過 失重傷罪嫌,並經檢察官起訴,審理中,甲抗辯乙之毀容肇因於未定期回診及遵守 術後醫囑,非藥品及手術失誤所致。經法院囑託萬芳醫院醫學美容中心鑑定後認為 甲確有疏失。甲不服,請求鑑定醫師出庭接受詰問或詢問,試問萬芳醫院得否拒絕? (25 分)
#159063
一、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取締汽車排放廢氣,查獲某甲駕駛其車輛所排放之廢氣,超 過法定標準,遂開出違規舉發通知書將甲舉發。通知書上載明應罰金額新台幣 1,500 元、繳納期限及繳納方法,但特別附加註明:「本通知書非行政處分,汽車所有人 或駕駛人不得聲明不服。」試從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說明上開通知書之性 質。(12 分)又如該市政府為舉辦國際花卉博覽會,乃公告該市區某路段於博覽會期 間,不得停放任何車輛,違者將加強取締。試問:此一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若有 主張此一公告損害其個人權益者,有無法律救濟途徑?(13 分)
#159064
二、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7 條、第 8 條作成之「審查結論」,是否為一行政 處分?依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程序,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科學園區開發 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決定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其環評結論為 「有條件通過」,但當地居民認為該科學園區設置結果,將對居民健康產生危害以 及對自然生態有重大影響,則該科學園區附近居民或環境保護團體可否針對該「有 條件通過」之環評結論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條文附錄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7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 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 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 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第8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 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 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 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159065
三、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 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 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 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 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 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 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25 分)
#159066
四、甲因無故遭人毆打而致眼睛受傷嚴重減損視力,乃向乙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請求發給補償金;惟乙認為甲至多為「嚴重減損」,尚難謂已達「毀敗」程度,且 該加害行為亦經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為「普通傷害」,遂駁回該申請。甲對此決定不 服,於提起覆議後仍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繫屬中,適值刑法修正, 將重傷害之認定標準放寬為「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試問:對本案之法律變更, 行政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並作成如何判決?(25 分) 條文附錄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 3 條第 3 款 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 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第 18 條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第 19 條 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委員會未於第 十七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 行提起行政訴訟。
#159067
一、危機事件考驗政府的能力;請闡述危機管理的意涵,並說明政府應如何建立危機管 理機制。(25 分)
#15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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