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君為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之現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平日認真負責,專業 能力與工作態度均為同仁肯定,請問長官可否指派他「權理」第六職等的職務?試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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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小象
詳解 #3014402
一、「權理」之意義 立法意旨:權理制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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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b-tea
詳解 #3182246
(一)「權理」之意義 1.立法意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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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e Lin
詳解 #5413044
前言: 任§2(一)原則不可跨官等去權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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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c80704
詳解 #3013353
依任用法第9條第3項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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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
詳解 #5494319
(一)權理的意涵
使較擬任職務所需資格為低者,權宜准其代理該職務的情形。為權宜措施,使首長靈活任使。
(二)權理之規定
任用法第9條第3項:初任各職等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任用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三)依題示,該公務人員為第五職等,依照任用法之規定,如要權理第六職等,非在同官等內,故不得權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