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 夫、B 妻兩人結婚多年,育有一女 C。之後,B 因外遇 D 男,故聲請 裁判離婚獲准,法院並判決 C 的親權(監護權)歸 B 一人行使。後 B 與 D 結婚,D 欲單獨收養 C,卻為 A 所反對。試問:D 和 A 的主張,誰為 有理由?(25 分)

詳解 (共 1 筆)

金主訓
金主訓
詳解 #7414203
2026/06/20

本案 A 夫之反對主張為有理由,D 難以單獨收養 C,理由如下:

(一)D 雖得單獨收養 C,惟實質上仍須本生父母之同意:

  1. 依民法第 1074 條本文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惟同條但書第一款規定,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得單獨收養。查 D 與 B 結婚後,D 欲收養配偶 B 之女 C,符合該條但書規定,故 D 得單獨收養 C,合先敘明。
  2. 然依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
    此項「出養子女同意權」係源自本生父母與子女間之血親身份關係,屬於父母之固有權,並不因父母離婚或法院判決親權歸何方單獨行使而消滅。
  3. 再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本案若 C 經 D 收養,將使 A 身為生父之權利義務歸於停止,對 A 之權利影響甚鉅。故縱使 A、B 離婚後由 B 單獨行使 C 之親權,A 作為本生父親之出養同意權依然存在。

(二)除非具備法定例外事由,否則 A 反對有理由

  1. 依民法第 1076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除非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法院得依民法第1079條之1規定,於收養之認可時,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
  2. 本案 D 欲收養 C,既經本生父親 A 明確反對,且題目並未顯示 A 有任何未盡教養義務或不利 C 之法定事由,則該收養契約因欠缺 A 之同意而無法成立。

(三)結論:

D 雖具備單獨收養 C 之形式要件,惟實質上仍受限於 A 之出養同意權。本案 A 既依法行使反對權,D 之收養即不被認可,故 A 之主張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