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nomi
詳解 #5841684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 55 條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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韭菜雞
詳解 #7397597
依據我國中華民國保險法之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基本條款(即保險單應記載事項),是由總則編之「一般基本條款」(第55條)與人身保險編人壽保險節之「特有基本條款」(第108條)共同構成。
以下為兩條文規定應記載之法定基本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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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保險法第 55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人壽保險契約應記載下列通用事項:
- 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記載要保人與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 保險之標的物:於人壽保險中,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之生命或身體」。
- 保險事故之種類:記載觸發保險金給付的事故(如被保險人死亡或生存屆滿契約年限)。
- 保險責任開始之日時及保險期間:明確界定保險人開始承擔危險責任的時間點與契約效力長短。
- 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給付的最高法定金額。
- 保險費:要保人依約應交付給保險公司的對價金額。
-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載明導致契約自始無效或當事人喪失權利之特定事由。
- 訂約之年月日:釐清契約成立與契約推定生效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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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壽保險契約特有記載事項(保險法第 108 條)
人壽保險契約除記載前述第55條規定事項外,並「應」額外載明下列特有基本條款:
- 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因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為客體,性別與年齡直接影響危險估計與保費計算。
- 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載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如指定特定人或法定繼承人)。
- 請求保險金額之保險事故及時期:具體約定在何種條件(如死亡或滿期生存)及何時得請求給付保險金。
- 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依法令(如保險法第118條)變更為展期保險或減額繳清保險時,減少保險金額之相關條件與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