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業欲以附條件買賣或租賃方式取得之航 空器從事營運,應符合之規範條件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李昀澄
李昀澄
詳解 #2464906
2017/10/28
民用航空用輸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民用...
(共 4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CRAZY WAY
CRAZY WAY
詳解 #4825848
2021/06/22

按照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以附條件買賣或租賃方式取得之航空器從事營運,除依規定檢附文件申請,亦須留意此種方式取得之航空器,有機齡之限制。說明如下:

 (一)申請辦理

依據本規則第1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或以航空器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營運者,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民用航空器,應先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1.航空器規範。

2.使用計畫。

3.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

4.財務計畫(包括付款方式、資金來源及營運收支預估)

5.駕駛員來源及訓練計畫。

()機齡限制

購買、附條件買賣

或租用之外籍航空器

客機

貨機

機齡限制

不得超過6

超過十四年者,應另

檢送適航評估報告

 

但書*

已使用同機型航空器3年以上,其購買、附條件買賣或租用該機型外籍航空器,客機不得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