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關業設置之資格為何?報關人員在何種情況下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 告?如其違反前述義務時,應負如何之責任?
詳解 (共 2 筆)
王威霖
詳解 #6066498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22: 專責報關人員...
(共 2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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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
詳解 #7424015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置報關業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經海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立。
(二)資本額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離島地區得適用較低標準)。
(三)員工至少一人具有專責報關人員資格。
(四)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應具有3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
(五)負責人或經理人不得有法定消極資格,例如: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逃漏稅案件未結案。
- 曾重大違反關務法規。
- 曾受免職、撤職等處分未逾法定期間。
- 曾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符合限制情形。
- 有重大喪失債信等法定不得設置情形。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 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簽證。
- 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資料。
- 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隱瞞、欺騙,致無法作正確審核簽證。
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報關申報之真實性,避免虛偽申報影響海關稽徵及邊境管理。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7條及關稅法第84條第3項**規定,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22條拒絕簽證義務者,海關得視情節輕重:
- 予以警告。
- 命限期改正。
- 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若另涉及虛偽簽證、詐欺、逃漏關稅或其他違法情形,尚可能依關稅法、懲治走私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負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