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地原住民甲,為供休閒時狩獵山猪、飛鼠之用,於 96 年 10 月 26 日,未經許可 在自宅以其所有之砂輪機、電焊機,製造可發射有殺傷力子彈之獵槍乙支,置於家 中工寮。嗣有工作夥伴乙帶同家人爬山路過,一陣交談後,甲竟將上開槍枝出借, 乙因獵得小山猪 1 隻四處張揚,數日後,偵查隊警察丙風聞前往查訪,甲適有幾分 醉意,口出這不是便衣應該管的,徒手把丙推倒。問甲有何罪責?(25 分)

詳解 (共 4 筆)

Tanya
Tanya
詳解 #2426002
2017/09/30
甲非法私製有殺傷力之槍械與子彈,觸犯槍砲...
(共 1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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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DIO
BASEDIO
詳解 #2800673
2018/05/19
一、甲構成第186條單純危險物品罪   ...
(共 3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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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Dc
Amber Dc
詳解 #2829738
2018/06/02
(一) 甲之行為可能該當刑法135條妨害公務罪,理由分述如下: 1.構成要件:警察丙依法進行查訪,時逢丙醉意幾分,而推倒警察丙,主觀上具備故意,客觀上警察丙跌倒的狀態和甲之行為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甲並無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該當。 3.有責性:甲的酒醉狀態屬明知而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之主觀,惟甲並非一開始就對丙有侵犯之意圖,得適用刑法19條行 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benson
benson
詳解 #4914626
2021/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