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師甲民國 3 至國立某啟智學校國中部任職,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即以擔任特殊教育師資核定薪給為 190 元;89 年 12 月 31 日學校發現錯誤,更正為 180 元起敍,並按月從薪給 1/3 部分繳回溢領薪給。他校乙教師亦有類似溢領,而只更正未追繳。試問甲得請求何種救濟?並得為何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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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067011
依題意,教師甲任職時,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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