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某公司總經理甲、副總經理乙及會計主任丙共同侵占公司公款,甲、乙各被公司同 事檢舉移送法辦,偵查中甲、乙為脫免刑責,乃教唆丙將相關帳簿銷毀,丙因恐自 己也被追究乃將帳簿銷毀。問甲、乙、丙之刑責?(25 分)

詳解 (共 3 筆)

William.
William.
詳解 #2601667
2018/01/27
甲乙丙 336 甲乙 352 29 丙 352
楊士層
楊士層
詳解 #2765513
2018/05/03

甲乙丙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甲乙湮滅證據罪之共同教唆犯 丙湮滅證據罪

林林
林林
詳解 #5415981
2022/04/13
  1. 甲乙丙等三人銷毀相關帳簿行為不成立刑法164條湮滅證據罪。
    1. 不法構成要件:主觀上,甲乙丙等三人共同決議侵占公司公款,為甲乙二人被檢舉移送法辦,甲乙未脫免刑責,教唆未遭移送法辦之丙銷毀相關帳簿,丙亦擔心自己也被追究而將帳簿銷毀。客觀上,丙確實將相關帳簿銷毀。但甲乙丙三人為侵占公款的共同正犯,在刑法164條中所規定的是關於他人的刑事證據,對於甲乙丙三人而言,他們所銷毀的是關於自己的刑事證據,故甲乙丙三人不成立湮滅證據罪。
    2. 違法性與罪責性:甲乙丙三人行為不成立湮滅證據罪構成要件,故不須討論是否有違法性或罪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