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其父 A 所遺留之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三人於民國 95 年間達成分割 A 地之協議,惟並未至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登記。民國 115 年 2 月間,甲請求乙、丙協同辦理登記,卻遭 乙、丙以協議至今已超過 15 年為理由而拒絕。試問:甲為分割該筆 土地,應如何行使權利?(2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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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 Wang
申論題作答 #93747
79 分
79
總分
1分8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7
作答大綱
時效? 可否拒絕? 請求權
正文
一、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雖於95年達成協議,然甲遲至115年始請求。依民法第請...
Lily Wang
申論題作答 #93007
80 分
80
總分
13分12秒 總時間
1 人解鎖
2026.07
作答大綱
未登記時效抗辯的效力 法定裁判分割請求權
正文
1未登記時效力 依民法§125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乙丙在95年成立...
楊啟賢
申論題作答 #89317
48 分
48
總分
7分54秒 總時間
2 人解鎖
2026.06
正文
1.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