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受到法務部裁罰巨額之罰鍰。甲公司認為 法務部之處分並不合法,乃於訴願期限內經由法務部向行政院提起訴願。經行政院 審議後,以法務部未詳查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為由,作成原處分撤銷之決定。該 訴願決定書主文僅記載:「原處分撤銷之。」但於訴願決定理由欄內,卻記載「原 處分機關法務部未詳查甲公司之違規事實與該罰之具體金額,原處分應予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詳查後,另為適當的處理」。請問:根據我國現行訴願法制,法務部根據 行政院該訴願決定,能否再對甲公司作成任何金額之不利處分?原因何在?(25 分)

詳解 (共 2 筆)

YuFan Wei
YuFan Wei
詳解 #4779836
2021/06/06
㈠法務部得對甲公司再為不利之處分。⒈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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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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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712053
2018/04/07
訴願法第81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及於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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