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某日在某處前,身背背包,手持飲料在喝,遇有身著便服之員警乙要求出示證件要盤查。經甲要求其說明原因,員警乙即表示其形跡可疑,甲要求解釋其究竟何處形跡可疑,員警乙均未答覆,僅要求其提供證件,並說該處為治安顧慮要點,即將要離開之甲攔下,呼叫支援制服員警要帶其前往勤務所,並強制將甲推入巡邏車內。甲進入車內後,員警乙再次要求甲自行向內移動後受拒絕,即將甲推往後座中間,甲始稱「做什麼啦,做什麼啦,媽的,強暴犯阿」,之後員警乙又稱「請你出示證件不好好出示」,甲方回應「愛怎樣就怎樣,媽的,你有錢」。員警乙回應「你好好講話,你剛剛說什麼,說媽的是不是」,甲才再回應「媽的就媽的阿,媽的就是英文阿怎樣」,之後員警乙即將其帶回派出所,並自認其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之規定。試問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規定之立法目的為何?又本案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妨害公務之規定?
申論題作答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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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I
詳解 #7447113
我
PD110028
詳解 #7494859
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之 legislative purpose(立法目的)
- 積極目的(維護公權力): 保障國家公務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其尊嚴與職務推行不受不當干擾與侵害,確保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之實現。
- 消極目的(保障人權): 本款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絕對前提。藉此確立國家權力與人民自由之邊界,貫徹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防止公權力流於濫用。
二、 本案甲之行為不構成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之妨害公務
本案甲雖有言詞抗辯與拒絕移動之舉,但最終不構成本款處罰,理由分述如下:
(一) 前提要件不該當:員警乙非屬「依法執行職務」
本款處罰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限。若行政行為程序或實體違法,即非本條保護範疇。
- 程序違法: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 4 條,乙身著便服,經甲請求仍未表明身分及說明理由,程序顯有瑕疵。
- 發動要件不合: 依警職法第 6 條第 1 項,盤查須有「合理懷疑」。甲僅是背背包、喝飲料,難認形跡可疑。乙雖主張該處為治安顧慮要點,亦未說明甲為何屬於該處所之「特定人」,發動顯屬恣意。
- 強制帶回違法: 依警職法第 7 條第 2 項,須「不能查證身分」且「顯然無法排除犯罪嫌疑」始得帶回。本案係因乙違法盤查在先,甲始拒絕出示證件,不符帶回要件。乙強制將甲推入車內,屬違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 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具妨害公務之故意
- 違法不容保護: 乙之公務手段既屬違法,甲對違法強制力之爭辯、抗拒,即非妨害「依法」執行之公務。
- 粗鄙言詞屬情緒宣洩: 甲口出「媽的、強暴犯」等語,係人身自由遭不詳男子(便服員警)非法侵害時,基於防衛自身權利所激發之不滿與情緒宣洩,主觀上欠缺妨害依法執行公務之故意,亦未達「顯然不當相加」之程度。
(三) 結論
綜上所述,員警乙之盤查與強制帶回程序全面違法。甲之行為屬於對違法公權力之合理抗爭與情緒反應,故甲之行為不構成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之罪。
搶分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無合法公務,即無妨害公務」。先打爛警職法(手段違法),再解套社維法(主觀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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