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民國 82 年任職公務員時因涉犯重大貪污罪嫌而遭追緝,案發後甲遭通緝而輾 轉流亡海外多年、病逝海外,檢察官雖懷疑其妻乙名下之存款係甲之貪污所得,但 因依舊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犯罪所得「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 沒收,故依法並無法聲請沒收乙名下疑似犯罪所得之財產。直到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刑法沒收新制生效,由於新刑法第 2 條第 2 項關於沒收係採「從新原則」 ,檢察 官乃據此依新刑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單獨沒收乙名下疑似甲貪污所得之財產,並經法 院裁定確定沒收乙名下疑似二十多年前甲涉犯貪污罪之犯罪所得。試以本案為例, 從沒收之法律性質的角度,來評論 105 年生效的新刑法關於沒收採「從新原則」是 否可能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問題?(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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