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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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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 高考三級 與 地特三等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12419
> 申論題
二、甲為資深公務員,從未買過股票,因聽信財政部長乙在報上公開作信心喊話,主張 股票已經跌深可以進場購買,乃前往丙證券公司開戶,以新臺幣五百多萬元購入丁 公司股票五萬股。不料數日後該檔股票連日跌停,甲損失逾半。請問:甲可否依據 民法第 74 條第 1 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 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 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之規定而為主張?或者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撤銷其 意思表示?(25分)
相關申論題
三、甲、乙兩兄弟與朋友數人前往 KTV 唱歌,乙因故與隔壁包廂的丙發生嚴重爭吵, 乙打了丙一個巴掌。丙要大打出手時,被丙的女友和其他人架開。丙覺得面子受辱, 事後越想越氣,回家帶了一把槍回頭想要置乙於死地。其間乙還在 KTV 和友人喝 得半醉,橫倒在包廂沙發上。甲則在上廁所時聽到 KTV 門口櫃臺有人大聲擾攘和 怒罵,出了廁所一看,原來是丙不顧櫃臺勸阻,要進入行兇。由於丙身材壯碩,櫃 臺人員攔不住。甲見情況不對,從廁所工具間拿了一把小木椅,緊隨在後。就在丙 進入乙的包廂時,甲持木椅從後面攻擊丙的頭部和身體,丙受傷倒地。KTV 的人員 利用丙來不及反應,將丙壓制在地。甲、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不必檢討危險物 品罪的問題)(25分)
#4832
四、甲在山上務農,基於農事上的需要,自己教十八歲的兒子乙開車幫忙載貨。經過長 期的開車送貨,乙也擅長於駕駛,不過也因為如此,父子兩人根本不管應該要去考 駕駛執照的事情。有一天晚上,甲吩咐乙,隔一天清早要送一車高麗菜到山下交貨 給盤商。乙應允,不過乙整個晚上沉迷於新的電玩遊戲,直到半夜三點多才上床睡 覺。乙早上五點多被鬧鐘叫醒,開車載貨上路,由於精神不濟,幾乎進入昏睡狀態, 在山下路口處根本沒發現紅綠燈號為紅燈,直接駛過路口,撞倒行人,行人死亡。 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25分)
#4833
一、甲詐欺乙致乙將其名下之A地廉價賣與丙。試問:(25分) 1.乙得否起訴聲請法院撤銷其出賣A地之意思表示? 2.乙將A地賣與丙,其效力是否及於乙在A地上興建之B屋及種植之C樹?
#4834
二、A 社團法人有甲、乙、丙三位董事,社員總會決議通過變更章程,明定僅甲有代表 權,但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嗣乙逕以A社團法人代表人之名義向B建設公司之 代理人(代銷業者)丁訂購房屋,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請問:(25分) 1.A社團法人與 B建設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2.代理與代表有何區別?
#4835
三、甲與乙有金錢糾紛,雙方相約某日清晨到公園談判,甲為了壯大聲勢,找來友人丙攜 帶槍支到場助陣。丙抵達公園時,遲遲未見乙現身,正好丁開車進入公園,被丙誤認 是乙,而遭丙開槍,腦部中彈死亡。試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25分)
#4836
四、深夜,為準備考試,甲努力背誦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規定的「服用毒品、麻醉藥 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構成要件, 但就是記不起來。甲因而心浮氣躁,啤酒一瓶接一瓶灌下肚,直到走路都東倒西 歪;不僅如此,其腦袋也陷入一片空白,全然不能辨別人、事、時、地、物。在 此情況下,甲猶仍騎上機車,一路蛇行在街上兜風;所幸上蒼保佑,人車平安返 家,未釀事故。天亮起床後,甲根本想不起來自己曾騎車出門。問:本案如何論處? (25分)
#4837
一、甲在聯考後分發至某大學法律系,依據校方規定,甲須加入該校法律學會,但甲現 年始 19 歲,請問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加入該學會之法律上效果如何?甲若 有效加入此社團,就其社團內之投票,是否須經其法定代理人之許可?(25分)
#4838
二、汽車商甲專售二手汽車,其供銷之轎車中,有一豪華轎車售價新臺幣 250 萬元,其 友人乙係失業工人,因彩券中獎獲得獎金新臺幣 300 萬元,擬購入該車,甲認為乙 之獎金,宜作其他用途,不宜浪費於購買豪華轎車上,偽稱此豪華轎車之引擎有問 題,乃推薦另一部中等品質價款新臺幣 50 萬元之轎車,乙遂購入該中等品質之車, 事隔半年後,乙發現真相,向甲表示撤銷買賣契約,甲則以其係善意相對抗。試析 其法律關係。(25分)
#4839
三、甲在某卡拉 OK 店飲酒唱歌作樂,因細故而與該店員工 A 發生爭吵,於是打電話央 請友人乙與丙二人持木棍前來教訓 A。乙與丙二人進入該店後,以所持木棍一陣毆 打 A,導致 A 受傷送醫,經醫師診治後,發現 A 脾臟破裂,乃施行手術切除脾臟。 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7 條:「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條第1項「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840
四、甲經常受 A 霸凌而痛苦不堪,乃向友人乙訴苦,願意提供新臺幣 10 萬元代價,僱 請黑道兄弟殺害 A,以資報復。乙同情甲之處境,以甲所提供之新臺幣 10 萬元僱 請丙殺 A。丙前往 A 住處後,卻將 B 誤認為 A,而將 B 殺死。試問:甲、乙、丙 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分) 參考條文 刑法第 271 條:「Ⅰ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 遂犯罰之。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6 條:「Ⅰ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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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