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籌劃要竊取乙所有之名貴古董花瓶已久。由於擔心受到阻礙,遂隱瞞自己的計畫, 對在乙家擔任警衛之丙說:「我可以代班,讓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計畫,也正 好對該古董花瓶有興趣,預計未來用此事來威脅甲,讓甲將該古董花瓶轉讓給自己, 因此配合甲的計畫。果真甲順利入屋成功竊走古董花瓶。試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 責任。(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一)、丙配合甲的計畫,使其代班,構成偷竊幫助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依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主觀上,丙知悉 甲之計畫,並有意使甲偷竊既遂,係有幫助故意。客觀上,丙配合甲之計畫,成為甲偷竊行為之助力,係為幫助行 為。故構成要件該當。 2.丙無阻卻罪責及違法事由。 3.小結:丙成立本罪。 (二)、丙配合甲的計畫,不構成偷竊共同正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主觀上,甲對丙隱瞞自己的計劃, 且丙無偷竊該古董花瓶之故意,故認兩人之間無犯意之聯絡。客觀上,丙僅讓甲代班,無偷竊犯罪行為之分擔。 故不構成要件該當。 2.小結:丙不成立偷竊共同正犯。 (三)、丙預計未來以此事威脅甲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第一項: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依刑法第346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主觀上,丙意圖將該古董花瓶占為己有,且對於威脅甲轉讓花 瓶給予自己一事有認知及意欲,即有恐嚇之故意。客觀上,丙若以此事威脅甲並成功使甲交付花瓶,則構成客觀要 件之該當。 2.丙無阻卻罪責及違法事由。 3.小結:丙成立本罪。 (四)、收受該古董花瓶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49條第一項: 1.構成要件該當性方面: 依刑法349條第一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主觀上,丙對該花瓶為贓物此一事實有認知,且有收受該花瓶之故意。客觀上,若丙有收受 該骨董花瓶之事實,則構成要件該當。 2.丙無阻卻罪責及違法事由。 3.小結:丙成立本罪。 (五)、競合: 若丙成功實行其計畫,則成立上開三罪。上開行為所侵犯之法益各有不同,應論以數罪併罰。
正犯甲潛入屋內竊取花瓶之行為,客觀上係破壞他人持有,以建立自己持有,主觀上具有竊盜故意與不法之意圖,無阻卻違法事由,故成立本罪,此外甲潛入屋內之行為,合乎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之要件,構成刑法第321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丙配合甲之計畫不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間接正犯 1.丙對於甲的計畫只單純知情,甲與丙並無進一步共同謀議,兩人之間並無共同之行為決意,丙不成立共同正犯 2.丙雖然預計未來想利用此事來威脅甲,藉此得到花瓶,但本案是甲早已決定要竊取花瓶後,丙才決定配合甲之計畫,因此丙對於甲根本無任何利用及支配,對於是否要竊取花瓶,只有甲才具有犯罪支配力,丙並無任何支配,甲丙並不成立共同間接正犯 丙配合甲之計畫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加重竊盜之幫助犯 1.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本題中丙並未以積極之行為實現竊盜罪,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之適用,討論如下 客觀上乙之財產以被甲竊取,而丙身為乙家之警衛,基於事實上之承擔具有保證人地位,應有負起保護乙家財產之義務存在,當丙得知甲要竊取乙甲財產,當然具有阻止甲行為之可能性,但丙卻同意讓甲代班,即不為法律上對丙之保證人地位應有之期待,在假如丙若拒絕甲之代班,就可以大大降低乙之財產被竊取之風險,因此丙不作為具有條件理論中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主觀上丙不僅認知甲具有竊取花瓶之意圖,也希望甲犯罪既遂,具有幫助故意 3.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正犯甲之行為具有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性,限制從屬性,得從屬於正犯,丙亦具有罪責,此外在物質幫助下,不因與正犯心理接觸為限制,雖甲不知丙之幫助,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