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開車闖越紅燈,使得駕駛在其後的乙誤為燈號已經轉為綠燈,因而尾 隨甲闖越紅燈,導致撞擊行經路口的腳踏車騎士丙,丙當場死亡。試問 甲的可罰性?(25 分)

詳解 (共 4 筆)

廖榮奇
廖榮奇
詳解 #4838361
2021/06/26
(一)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下同)第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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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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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851331
2020/03/28
一、甲闖紅燈的行為,導致乙撞死丙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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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小齊
涅小齊
詳解 #5233104
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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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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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795475
2025/09/26
甲闖紅燈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一)、甲無殺人故意可言,故討論過失
(二)、客觀上,若無甲闖越紅燈的行為,乙則不會將紅燈誤認為綠燈一同闖越,進而不發生撞擊丙一事,故甲闖越紅燈與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而在客觀歸責理論檢討下,甲違規闖越紅燈當然是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而闖紅燈之風險,通常為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如撞上其他車輛、行人、交通設施、路旁房屋等,然於本案,甲並無發生以上事故,反而是使其他駕駛人產生對號誌之誤認進而闖越紅燈撞上丙,就駕駛人規範上,行車應依號誌行駛,而非依前車是否行駛而行駛,不可要求甲為擅自認為是綠燈的乙負責。本案風險實現顯然有違一般人生活經驗,不具常態關聯性,故不可歸責於甲,甲不成立犯罪。

私人筆記 (共 2 筆)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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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1872978
2019/12/30
論甲276過失致死 (一)條件:若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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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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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1842067
2019/12/09
甲不成立犯罪於客觀歸責之風險實現中第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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