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公眾來往通行之道路上,與乙駕駛之計程車發 生重大擦撞,計程車上之乘客丙當場死亡。經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 結果,自用小客車司機甲酒後開車應負百分之八十責任,計程車司機乙 違規超速應負百分之二十責任。丙遺有 70 歲之父親丁與 20 歲之子戊。 丁和戊為丙支出殯葬費新臺幣 30 萬元,又因丙意外橫死,丁和戊受有精 神上重大痛苦之損害。試問:丁、戊因丙死亡所受之損害,得否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葉子
詳解 #5905566
(一)依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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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詳解 #5749944
一、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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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01022
詳解 #5922575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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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詳解 #6249218
一、丁、戊因丙死亡所受之損害,得請求甲、 乙連帶賠償,理由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85條規定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本題中,甲與乙為使丙致死之汽車駕駛加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依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題中丁為丙之父親與 戊為丙之子,皆有資格請求賠償殯葬費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春雨潤物細無聲
詳解 #7373698
(一)甲、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 駕駛人責任(第 191-2 條): 甲酒後駕車與乙違規超速,均屬在使用動力車輛時侵害他人權利(丙之生命權),依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應推定甲、乙有過失並負賠償責任。
2. 共同行為之認定(第 185 條): 本案甲、乙雖無主觀上之意思聯絡,惟依實務見解(折衷說),只要數人之過失行為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構成「行為關聯共同」。
甲之酒駕(80%)與乙之超速(20%)共同造成車禍導致丙死亡,符合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之共同侵權行為。
3. 小結: 甲、乙對於丙死亡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1. 駕駛人責任(第 191-2 條): 甲酒後駕車與乙違規超速,均屬在使用動力車輛時侵害他人權利(丙之生命權),依民法第 191-2 條規定,應推定甲、乙有過失並負賠償責任。
2. 共同行為之認定(第 185 條): 本案甲、乙雖無主觀上之意思聯絡,惟依實務見解(折衷說),只要數人之過失行為均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構成「行為關聯共同」。
甲之酒駕(80%)與乙之超速(20%)共同造成車禍導致丙死亡,符合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前段之共同侵權行為。
3. 小結: 甲、乙對於丙死亡所生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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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丁、戊得請求賠償之範圍(第 192 條、第 194 條)
1. 殯葬費(第 192 條第 1 項): 丁、戊為丙支出殯葬費 30 萬元,得依法向甲、乙請求賠償。
2. 精神慰撫金(第 194 條): 丁為丙之父,戊為丙之子,依民法第 194 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1. 殯葬費(第 192 條第 1 項): 丁、戊為丙支出殯葬費 30 萬元,得依法向甲、乙請求賠償。
2. 精神慰撫金(第 194 條): 丁為丙之父,戊為丙之子,依民法第 194 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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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不適用「過失相抵」之減輕(第 217 條)
1. 乘客非駕駛人之使用人: 雖然乙有 20% 之過失,但丙僅為計程車乘客,並非乙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實務中,乘客通常不需要為司機的過失負責(除非是特定雇傭或擴大使用人關係)。
2. 法律效果: 丙本身對損害之發生並無過失,且不能將司機乙的過失視為丙的過失(丙對乙無監督權)。因此,甲、乙不得主張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對丁、戊之賠償金額。
1. 乘客非駕駛人之使用人: 雖然乙有 20% 之過失,但丙僅為計程車乘客,並非乙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實務中,乘客通常不需要為司機的過失負責(除非是特定雇傭或擴大使用人關係)。
2. 法律效果: 丙本身對損害之發生並無過失,且不能將司機乙的過失視為丙的過失(丙對乙無監督權)。因此,甲、乙不得主張依民法第 217 條減輕對丁、戊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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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丁、戊得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92 條及第 194 條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殯葬費 30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且甲、乙不得主張過失相抵。
丁、戊得依民法第 185 條、第 192 條及第 194 條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賠償殯葬費 30 萬元及精神慰撫金,且甲、乙不得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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