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睡於透天厝二樓的原住民甲在清晨四點多時被樓下的嘈雜聲響所吵醒,甲的直覺判斷 很可能是小偷,於是拿起其合法擁有的獵槍,迅速衝到二樓外面陽臺上,對著樓下 正搬運甲所產銷的二箱水梨(市價約 3000 元)往外離去之竊賊乙大喊:「不要動, 否則我要開槍了。」但乙繼續往前奔跑。甲見此狀,便朝乙的腳開槍射擊,雖然甲 知道有可能射擊到乙之其他致命部位,但其根本無所謂,結果甲一槍擊中乙之心臟, 乙一命嗚呼。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詳解 (共 5 筆)
kamui
詳解 #3775502
(一)甲開槍射乙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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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鎬
詳解 #2724870
dian01001
詳解 #6593576
(一)甲朝乙開槍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既遂。
1、構成要件該當殺人罪既遂
(1)客觀上甲若未對乙開槍,乙不會發生死亡結果,因此乙的死亡與甲的開槍行為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
(2)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依題示,甲射擊當時雖然知道有可能射擊到乙的其他致命部位,但其認為根本無所謂,因此,甲主觀上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2、違法性具備
(1)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I、本案中乙偷搬水梨後雖然已經往外離去,但甲當下若制伏乙立即就能將水梨要回,該損害並非確定無法挽救,因此,客觀上不法侵害仍具有現在性。
II、在防衛行為檢討上,乙為不法侵害加害人,甲對乙開槍行為能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侵害,具備有效性。
III、而如果多數有效可行的防衛手段同時存在時,應選擇損害最小的,即所謂必要性。本題乙已經在樓下搬水梨,此時在二樓的甲若下樓再追趕顯然已無法追上乙,在當時可能採行的防衛手段中,對乙開槍應屬當下唯一有效的防衛手段,因此並無逾越必要性。
IV、主觀上,甲對乙開槍乃基於保護自己財產,具有防衛意思。
V、但本案中甲為了追回3000元的水梨,卻殺害乙,其所保全的利益與所侵害的利益處於絕對失衡的狀態,有學者認為此屬權利濫用,甲仍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2)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存在,違法性具備。
3、罪責具備
4、結論上甲成立殺人罪既遂。
娃
詳解 #343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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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
詳解 #5510337
甲開槍射擊乙,使乙死亡行為成立殺人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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