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臺北市市民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 車),修護廠認為該車煞車系統有瑕疵而判定為不合格,甲認為該車二個 月前剛進行保養、維修,因此不服不合格之判定,乃依法提起訴願,受理 機關則以該車未經許可擅自改裝底盤,乃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之訴願,甲仍 不服而欲提起撤銷訴訟。請問甲應以何機關作為被告始為合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272453
2021/12/22
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該車遭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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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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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059588
2020/06/12
本案爭點涉及委託私人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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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一聽fright
嘩一聽fright
詳解 #5067527
2021/09/05
甲應以乙民營汽車維修廠為被告始為合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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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關務四等一般行政 上榜
112關務四等一般行政 上榜
詳解 #4660519
2021/04/17

本題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才合法:

   在本題中,乙民營汽車修護廠判定甲之汽車不合格為行政處分(行程法第92條第1項),甲不服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以其他理由決定訴願無理由駁回,重點是:訴願機關改變訴願理由!!  所以當然要以訴願機關為被告,以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那請問甲有獲得救濟嗎? 最後的訴願決定是訴願機關所做,以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那民營汽車修護廠不就很冤枉,所以適用的法條不是行政訴訟法第25條,而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故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

Harry.Liu.820811
Harry.Liu.820811
詳解 #4042493
2020/06/07
乙民營汽車修護廠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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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ndy
詳解 #4144759
2020/07/15
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委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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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 Yang
Ni Yang
詳解 #4181902
2020/07/28
甲應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作為被告。因委託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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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上榜 (IG@stephanieeewang)
詳解 #5475568
2022/05/24

7F 解答仍然是有問題的喔,雖然依照題意,訴願機關改變訴願理由!! (訴願決定只變更處分理由,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規定的變更原處分不同)  訴願法第79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仍然是以決定駁回之。

而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仍然是乙民營汽車維修廠為被告,始為合法。

大谷秀時
大谷秀時
詳解 #4848185
2021/06/29
甲市民救濟方式,茲說明如下:(一)民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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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貓貓
微笑貓貓
詳解 #4821600
2021/06/21

甲應以乙民營汽車維修廠為被告始為合法,分析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損害其權力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又按本法第24條第1款之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而本題原處分機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得按本法第25條為被告。

(三)甲因不服乙民營汽車修護廠之判定,提起訴願後以無理由被駁回,惟訴願機關未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侵害甲之處分仍為原始之不合格判定。故甲應按本法第24條第1項,以乙民營汽車修護廠為被告方為合法。

私人筆記 (共 2 筆)

jn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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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6356014
2024/09/01
一、行政委託又稱委託行使公權力,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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ヾ(*´∀`*)ノ* 自帶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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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2613901
2020/11/02
二、臺北市市民甲至市區乙民營汽車修護廠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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