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之服從義務為何?又依據行政中立法規定,長官若要求公 務人員從事行政中立法禁止之行為,該公務人員得依法之處理與請求救濟之方式各 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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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17677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偷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法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故採意見表示說,即屬官若認有違法可陳述意見供長官參考,但長官若以書面下達指令,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屬官即應服從。
(二)1.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2.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同條第2項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3.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vsun26
詳解 #1701370
1、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說明,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知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Feng Ted
詳解 #1744874
1.依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管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我國對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規範,係採相對服從說,當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發之命令違法時,有先為報告之義務。
2.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4條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行政中立之行為,長官違反時,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willway
詳解 #1706965
行政一體 VS 依法行政
學理:絕對服從說 相對服從說 陳述意見說
法條:公務員服舞法第2條-->陳述意見說
刑法第21條-->相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行政方面:書面下達;違法之要求無服從義務,得請求書面,若無,撤回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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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600651
(一)公務員服務義務之意涵 1.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 2.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 (二)違法的命令屬官是否有服從義務 1.絕對不服從說 2.絕對服從說 3.相對服從說 4.陳述意見說 (三)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四)公務人員救濟方式 1.複審 2.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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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651812
(一)現行法制:
1.公服法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2.公服法3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監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為準。
(二)下屬是否有服從義務?
1.我國目前採相對服從說:顯然違法屬官自得拒絕服從;不顯然違法得向長官陳述意見。
2.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1)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
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
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以書面署名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3.公務員處理及救濟方式(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1)14條: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所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
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
(2)15條:公務人員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김민주
詳解 #5378352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及長官之要求從事行政中立...
(共 5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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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勳
詳解 #1716420
公務員服務法§2→以上級長官為主、§3→以主管長官為主,公務人員保障法§17→刑事責任,無服從義務。
行政中立法§14、§15→得向上級長官報告,並得向監察院檢舉。依行政中立法、相關法令請求救濟。
笑笑
詳解 #1733858
前言:公保法與公服法皆有明文規定公務員之服從義務 (一)相關法令: 1.公保法第17條:涉及行政責任事項,公務員應先負報告義務,若長官以書面下達指令即應照辦,相關責任由該長官負之;反之,則視為撤回命令。 2.公服法第2條 (二)行政中立法禁止行為之處理與救濟 公保法第17條:無服從之必要 結語:公服法與公保法應以後法優於前法,優先適用公保法。
德德
詳解 #170239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行政責任,書面下達即應服從,刑事責任,無服從義務。
書面,執行...。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