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舉例說明覆議案之要件與其流程。(30 分)
詳解 (共 2 筆)
張昭立
詳解 #5382612
覆議案之要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
(共 4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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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12259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覆議制度是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審議的憲法制衡機制。
以下具體說明覆議案的發動要件與詳細流程:
一、 覆議案之發動要件
行政院若欲對立法院發動覆議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
- 客體要件(只限三種議案):
覆議的對象僅限於立法院決議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其餘如宣戰案、媾和案、大赦案或一般行政決議,皆不得提起覆議。 - 實質要件(窒礙難行):
行政院主觀上或客觀上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或預算,在政策執行上會產生重大困難、嚴重耗損國家財政,或與憲法精神、既定重大國家政策有嚴重衝突,亦即達到「窒礙難行」的程度。 - 程序要件(總統核可):
行政院主觀認定窒礙難行後,不能直接向立法院提出,必須先呈請總統核可。若總統拒絕核可,行政院便無法發動覆議。
二、 覆議案之核心流程
覆議案的法律流程具有高度的時間緊迫性,憲法明文規定了嚴格的「時效限制」,整體流程如下:
1. 移請覆議(10日內)
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送達行政院後,行政院如欲提起覆議,必須在收到該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2. 立法院決議(15日內)
立法院在收到行政院移請覆議案後,必須在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最終決議。
- 休會期間之特殊處理:若行政院送達覆議案時,立法院正值休會期間,立法院必須在 7 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會之日起 15 日內作成決議。
3. 覆議表決之兩種法律效果
立法院針對覆議案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實務上會邀行政院長列席說明並備諮詢),其表決結果採「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作為分水嶺:
- 維持原案(覆議失敗):
若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以目前 113 席而言,即為 57 席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此時必須接受該決議,覆議宣告失敗,原法案正式確立。 - 原決議失效(覆議成功):
若逾期(15日內)未能作成決議,或是表決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贊成維持原案,則立法院原先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當場失效。
三、 覆議流程圖解
為了更直觀地理解這套法定的緊迫時效,以下透過流程圖呈現其時間節點:
四、 具體實例說明:以 2024 年「國會改革法案覆議案」為例
- 背景: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即通稱的國會改革法案)。
- 發動:行政院院會審查後,認為條文有侵害人民權利、違反權力分立等「窒礙難行」之處,於收到條文的10日內呈請總統核可,隨後正式將覆議案移請立法院。
- 流程:立法院依憲法規定召開臨時全院委員會,邀請行政院長列席說明並接受交叉質詢。
- 結果:立法院於法定15日內進行記名投票表決。最終表決結果,反對覆議案(即支持維持原案)的票數超過全體立法委員的二分之一(57席門檻),因此覆議案遭立法院否決,行政院長依法必須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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