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說明我國「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目的及適用之長照機構類別。 (1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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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158758
2024/07/09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
(共 5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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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51865
2026/07/21

1.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
立法目的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特制定本法。 長期照顧服務之提供不得因服務對象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婚姻、年齡、身心障礙、疾病、階級、種族、宗教信仰、國籍與居住地域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2.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適用之長照機構類別,為長照服務機構,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之機構
再根據同法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第三款之服務。
三、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