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經常會臨檢一些涉及飲酒夜店或一些風化場所,現場發現業者違反商業主管機 關法規,警察並作成警訊筆錄,交給商業主管機關,試問該警訊筆錄之效力為何? 商業主管機關是否仍應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作出裁處,試抒己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濃郁布丁
濃郁布丁
詳解 #7513155
2026/09/23
警訊筆錄在商業主管機關行政程序中的效力為「重要證據」,但商業主管機關「仍應依法履行一定程序(特別是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才可作出裁處。
以下從法理與行政程序法規定,為您詳細解析該筆錄的效力及主管機關應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警訊筆錄在行政程序法上的「效力」
  1. 性質為行政調查之「書面證據」
    警察機關臨檢並製作筆錄,係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受商業主管機關法規(如《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或地方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之委託或協助協助蒐證。此警訊筆錄在行政程序上屬於書面證據(文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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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有證明力,但非唯一絕對依據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應斟酌當事人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因此,警訊筆錄具有高度的事實證明力,但商業主管機關不能盲目採信,仍須負實體審查之責。

二、 商業主管機關作出裁處前「應履行之法定程序」
商業主管機關收到警察局移送的警訊筆錄後,絕對不可直接開罰,必須依法履行以下核心程序:
1. 職權調查義務與實體審查(§ 36、§ 43)
主管機關必須審查警訊筆錄的內容,是否確實符合其主管商業法規的處罰要件。例如:筆錄記載的營業行為是否真的構成「未登記營業」或「違規陪侍」?若筆錄記載含糊,主管機關應自行再行調查。
2. ⚠️ 核心程序: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102)
這是行政裁罰最關鍵的法定程序。
  • 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如罰鍰、勒令停業、撤銷登記)前,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 例外限制: 雖然同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然而,司法實務(如最高行政法院諸多判決)普遍認為,警訊筆錄僅是警察機關的調查結果,在行政主管機關眼中「客觀上尚未達到不容質疑、明白足以確認」的程度。
  • 必要性: 當事人(業者)在警察局作筆錄時,面對的是刑事或治安警察,其陳述可能聚焦於防範刑事責任,而非商業法規。主管機關必須另行通知業者,給予其針對「違反商業法規」之事實進行答辯的機會,否則該行政處分將因程序重大瑕疵而面臨被訴願撤銷的命運。
3. 說明理由與法令依據(§ 96)
主管機關最終作出處分書時,必須明確記載處分之理由(為何採納警訊筆錄、不採信業者辯詞)以及明確的法律條文,以昭公信並利於業者救濟。

三、 結論與建議(試抒己見)
基於行政權功能分工與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憲法原則:
  1. 警察機關之警訊筆錄,其功能在於「協助發掘違規事實」,屬於行政調查的輔助手段。
  2. 商業主管機關擁有最終的「行政裁量與處罰權」,不能將審查責任轉嫁或全盤委諸警察。
  3. 實務上,商業主管機關收到筆錄後,必須正式發函通知業者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若業者提出新事證,主管機關亦應綜合研判,方能作出合法、健全且經得起司法檢驗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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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isadog Lai
Ggisadog Lai
詳解 #2966608
2018/08/19
警詢筆錄屬於傳聞證據,為行政罰不屬於嚴格證明程序 故效力仍存
amylin158
amylin158
詳解 #2913224
2018/07/13
二、警察經常會臨檢一些涉及飲酒夜店或一些風化場所,現場發現業者違反商業主管機 關法規,警察並作成警訊筆錄,交給商業主管機關,試問該警訊筆錄之效力為何? 商業主管機關是否仍應履行一定程序才可作出裁處,試抒己見。(25 分)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testpaper.php?id=14294653&task=&noslave=1&1531448195#reponsetop#ixzz5L6AfQK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