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方接獲檢舉,指稱甲涉嫌於其自家住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警員乙依該檢舉前往甲住處敲門,並請求進入察看,遭甲拒絕。當乙轉身準備離開之際,注意到甲住處門前路邊擺放一個甲丟棄等待清運之不透明塑膠垃圾袋。乙遂將該垃圾袋帶回警局檢查,於日常垃圾中發現數個帶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分裝袋。警方僅憑該垃圾袋內搜得之物品,未取得搜索票即前往甲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押甲基安非他命200公克。該扣押之2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具有證據能力?(25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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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500557
2026/09/07
本題的核心在於:「垃圾袋的搜索是否合法」...
(共 13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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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110028
PD110028
詳解 #7506052
2026/09/13
壹、結論
本案警方扣押之2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158條之4規定,進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綜合權衡認定。原則上應予排除(無證據能力)。
貳、理由說明
一、警員乙擅自取回甲丟棄之不透明垃圾袋檢查,其行為應屬合法,不違反令狀原則。
(一)隱私權與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之秘密通訊與居住自由,其核心在於保護人民之隱私權。強制處分中之「搜索」,係指以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為目的,所為之搜查、檢索。其主觀上須人民具備「隱私之主觀期待」,且客觀上該期待「依社會通念屬合理」者,始受保障。
(二)拋棄物之定性:
本案中,甲將垃圾袋擺放於「住處門前路邊」並「等待清運」,顯見甲主觀上已拋棄該垃圾之所有權與事實上管領力,主觀上已無秘密或隱私期待;縱其使用不透明塑膠袋,然既已置於公共處所任由不特定人接觸,客觀上亦難認具備合理隱私期待。
(三)小結:
依本法第143條規定,所有人拋棄之物,得沒收或扣押之。警員乙將該垃圾袋帶回檢查,屬於對「拋棄物」之檢視,並非對甲住處或身體之搜索,毋需聲請搜索票,該偵查行為合憲且合法。
二、警方未持搜索票前往甲住處執行搜索並扣押毒品,屬於「違法搜索」。
(一)令狀原則之要求:
依本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令狀原則),由法官簽發,以貫徹司法審查不法侵害之核心價值。
(二)本案不符合無令狀搜索之例外情形:
警方本案「未取得搜索票」即進入甲住處,檢視本法所有無令狀搜索之例外,均不符合:
  1. 非附隨搜索(第130條): 警方並非在合法拘提、逮捕或逮捕甲之際進行搜索。
  2. 非逕行搜索/緊急搜索(第131條): 現場並無二十四小時內有滅失證據之急迫、或有人身安全危險之「緊急情事」。警方僅憑垃圾袋之殘渣,本有充裕時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3. 非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題旨未顯示甲有自願同意警方進入搜索。
    (三)小結:
    警方僅憑垃圾袋內之微量殘渣,在毫無法定緊急例外事由下,直接衝入甲住處搜索,嚴重違反本法第128條之令狀原則,該搜索扣押行為性質上屬於實質重大違法
三、該扣押之2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其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與本法之調和:
本案中,警方違法搜索甲之住處(毒樹),進而扣押到200公克毒品(毒果)。我國實務(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1號判決意旨)認為,違法取得之衍生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仍應回歸本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原則」。
(二)本法第158條之4之實質權衡:
司法機關應就個案情節,綜合權衡以下要件:
  1. 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 警方在毫無緊急情況下,明知應聲請令狀卻故意不聲請,主觀上具有惡意或重大疏漏。
  2. 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種類與程度: 居住隱私與住宅免受任意侵入之自由,受憲法高度保障。警方強行破門或入內,侵害極為重大。
  3. 犯罪所生之危害及逆向阻嚇效果: 販賣第二級毒品雖危害社會治安(公共利益),但若容許警方以此「先斬後奏」方式任意搜索,令狀原則將形同具文(有逆向阻嚇憲政秩序之必要)。
    (三)小結:
    本案警方違法情節極其重大,基於維護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及抑制違法偵查之目的,本案權衡後之天平應傾斜向人權保障,該20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應予排除,不具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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