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於民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前之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 點。」此一規定於 113 年 5 月 29 日修正為:「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 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甲駕駛自用小客車於 112 年 8 月 9 日 17 時 8 分許,行經某路段時,經派出所執勤員警乙以雷射測速儀照相採證認有「速限 60 公里,經儀器測得時速 88 公里,超速 28 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 20 公里至 40 公里以內」之行為,於 112 年 8 月 23 日 製單逕行舉發,並移送 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處理。A 直轄市政府交通裁決處調查後,認上開違規屬實,依道交條例第 40 條等規定,裁處甲罰鍰新臺幣 1,800 元,並記違規點數 1 點。問:甲對該罰鍰與記點之裁處書不服,得如何尋求救濟?又該裁處書是否合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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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道交裁決之救濟
行政罰裁罰處分之合法要件
(一)甲不服罰鍰與記點處分之不服方式,應交通裁決訴訟程序向地方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



甲最慢要在112年9月23日提起行政訴訟。
然後112/9/23 到113 年 5 月 29 日修法,大約有8個月時間。
如果監理所、行政法院效率高一點,在113 年 5 月 29 日 修法前判決確定,該交通裁決的撤銷訴訟會判決駁回。
就沒有行政罰法第5條(更不會有中標法第18條)的從新從優的問題了。
隨便一抓判決書,申訴加上訴訟時程還真的會拖超過8個月.........
AI叫我不要做多餘的假設。所以就直接操作道交條例的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私人筆記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