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甲以「零距離」文字取得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機商品。甲產銷「零距離」智慧型手機數年,因經營不善而結束手機部門,僅從事光碟機、隨身碟等電腦周邊產品之產銷業務。五年後,乙電信公司主張甲無正當事由長期未使用「零距離」商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廢止。甲主張,市面上仍有消費者使用「零距離」手機,消費者經甲同意及授權而使用「零距離」 商標,因此,該商標權仍有積極使用之事實,不符合商標權廢止之事由。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請簡述理由。(10 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sakewang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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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5189718
2023/06/08
商標權人應真實使用註冊商標,且其使用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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