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到魚攤買魚,問老闆甲鮭魚怎麼賣?甲謊稱這是由國外空運進口的高級鮭魚,要準備收攤了,一公斤新臺幣四百元就賣。A 知道空運鮭魚的 行情一公斤約在六百元左右,雖然覺得魚肉質感不太像高級貨,但想說那麼便宜買了也不吃虧,所以向甲購買五公斤。事後確認,A 買的根本是海運鮭魚,一公斤的市價的確是四百元左右。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 何?(3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詳解 (共 2 筆)
甲可能成立刑法(下同)339條之普通詐欺未遂罪。
(一) 甲主觀上具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析述如下:
1.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有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整體財產受有損失,且各要件間之因果關係皆成立,始成立詐欺罪,否則可能僅成立未遂。
2. 甲謊稱其鮭魚係空運鮭魚,應屬施用詐術之情形。惟是否使A陷於錯誤,實務認為無須完全陷於錯誤,只需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術而對事實有所懷疑即可,否則將使社會間產生不信任,違反國民法感情,查本案A對於該鮭魚是否為空運有所懷疑,應認為甲之詐術已使A陷於錯誤。
3. 又A之財產是否有所減損,基於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整體財產法益,依照結算原則,即被害人處分財產後,整體財產之客觀價值是否有所減損。查本案空運與海運鮭魚之價格相當,其處分財產後,整體財產之客觀價值並未減損。就算依重大偏移理論,若將行為人主觀所期望依交易獲得之目的或價值客觀化為經濟價值,因本案A主觀上認為「買了也不虧」,故亦不成立整體財產損失。
4. 至於本案之著手時點,以下分述之:
(1) 實務認為,只需施用詐術,即可能對被害人之整體財產法益造成危險.故只需行為人施用詐術即屬著手。
(2) 學說則認為,本罪保護之法益既然為整體財產法益,則應財產法益已具有直接危險,始構成著手。因此需要被害人已達處分財產階段或至少陷於錯誤始成立著手。本文認為實務過度將著手階段提前至施用詐術階段,仍應回歸本罪保護之法益,故認為學說較為有理。
5. 依照上述學說見解,本案甲施用詐術並使A陷於錯誤,已對其整體財產具有直接之危險,達著手階段,惟A整體財產並未受有損失,其結果並未發生,詐欺既遂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故甲僅成立詐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