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到魚攤買魚,問老闆甲鮭魚怎麼賣?甲謊稱這是由國外空運進口的高級鮭魚,要準備收攤了,一公斤新臺幣四百元就賣。A 知道空運鮭魚的 行情一公斤約在六百元左右,雖然覺得魚肉質感不太像高級貨,但想說那麼便宜買了也不吃虧,所以向甲購買五公斤。事後確認,A 買的根本是海運鮭魚,一公斤的市價的確是四百元左右。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 何?(35 分)

詳解 (共 2 筆)

寶拉(114地三法廉臺北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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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594752
2025/08/07
甲向A謊稱其販賣之鮭魚為空運而促使A購買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一)、刑法第339條之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一般而言,該罪之該當必須符合以下四點:1.行為人施用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處分財產、4.相對人財產損失,以下分別以上述要件檢討本案。
(二)、於本題而言,甲謊稱其販賣之海運鮭魚為空運鮭魚,其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可認為甲施用詐術。
(三)、至於A視魚肉品質雖對甲之主張有所懷疑,卻竟相信甲而購買,此種有所懷疑並有能力做查證而未查證之相信,是否可認為陷於錯誤,時有討論,未避免交易市場充斥懷疑與不信任,應採取實務說法,認為此種情形亦屬於陷於錯誤。
(四)、甲購買五斤鮭魚,當屬財產處分並無疑問。
(五)、詐欺罪之財產損失,原則上採取結算原則,例外則採取主觀重大目的背離理論原則。結算原則指查看客觀上失去之物與獲得之物之價值是否相當,由此可知財產犯罪之詐欺罪,討論的是被害人的整體財產有無減少,而非如竊盜、強盜、搶奪等罪討論個別財產的減少。本案中客觀上A以2000元購買2000元的海運鮭魚,兩者價值相當,A無財產損失可言。縱以重大目的背離原則檢討本案,A亦無財產損失可言,因A購買魚肉之目的係為了滿足口腹之慾,無論購得的是海運還是空運鮭魚皆與A之目的並無重大背離。
(六)、綜上述,A因無損失其整體財產,故不成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本案至多為民法上問題。
雖然我寫得很爛,但拜託上我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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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425509
2026/06/30

甲可能成立刑法(下同)339條之普通詐欺未遂罪。

(一)       甲主觀上具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析述如下:

1.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有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整體財產受有損失,且各要件間之因果關係皆成立,始成立詐欺罪,否則可能僅成立未遂。

2.         甲謊稱其鮭魚係空運鮭魚,應屬施用詐術之情形。惟是否使A陷於錯誤,實務認為無須完全陷於錯誤,只需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術而對事實有所懷疑即可,否則將使社會間產生不信任,違反國民法感情,查本案A對於該鮭魚是否為空運有所懷疑,應認為甲之詐術已使A陷於錯誤。

3.         又A之財產是否有所減損,基於本罪所保護之法益為整體財產法益,依照結算原則,即被害人處分財產後,整體財產之客觀價值是否有所減損。查本案空運與海運鮭魚之價格相當,其處分財產後,整體財產之客觀價值並未減損。就算依重大偏移理論,若將行為人主觀所期望依交易獲得之目的或價值客觀化為經濟價值,因本案A主觀上認為「買了也不虧」,故亦不成立整體財產損失。

4.         至於本案之著手時點,以下分述之:

(1)      實務認為,只需施用詐術,即可能對被害人之整體財產法益造成危險.故只需行為人施用詐術即屬著手。

(2)      學說則認為,本罪保護之法益既然為整體財產法益,則應財產法益已具有直接危險,始構成著手。因此需要被害人已達處分財產階段或至少陷於錯誤始成立著手。本文認為實務過度將著手階段提前至施用詐術階段,仍應回歸本罪保護之法益,故認為學說較為有理。

5.         依照上述學說見解,本案甲施用詐術並使A陷於錯誤,已對其整體財產具有直接之危險,達著手階段,惟A整體財產並未受有損失,其結果並未發生,詐欺既遂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故甲僅成立詐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