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有一筆已登記的耕地。鄰居 B 在該耕地上,蓋有一鐵皮屋工廠,A 雖知此事,但卻也未提出反對意思。10 年後,A 去世,A 的唯一繼承人女兒 C 起訴請求 B 拆除鐵皮屋。B 有無拒絕的可能?(25 分)

詳解 (共 1 筆)

MICO
MICO
詳解 #7491960
2026/08/27

B 難以拒絕 C 拆屋還地的請求。
本題涉及民法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具體法律分析如下:
一、C 得本於所有權請求 B 拆屋還地
1. 所有權之繼承: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C 為 A 之唯一繼承人,自 A 死亡時起概括承受 A 對於該耕地之所有權。
2.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B 在該耕地上搭建鐵皮屋,對土地構成占有與妨害,C 原則上得請求拆屋還地。
二、B 得否提出抗辯拒絕拆除?
時效消滅抗辯(民法第 125 條):主張無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意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回復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本題耕地為「已登記」土地,故 C 縱使經過 10 年後始起訴請求,權利亦不罹於消滅時效。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抗辯(民法第 772 條準用第 768 條之 1 以下):主張無理由
主觀要件不足:時效取得地上權須具備「行使地上權之意思」。B 自行建屋,若無明確向所有人表示係本於地上權而占有,實務上通常推定為單純之「所有」或無權占有,難認具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未向地政機關登記:依最高法院 80 年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占有人縱符合時效取得要件,若於所有人起訴拆屋還地前尚未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仍屬無權占有,不得以此對抗所有人。
默示使用借貸或默示同意之抗辯:主張無理由
單純的「知悉而未表示反對」(單純沉默),依民法法理及實務見解,並不等同於「默示同意」或「默示成立使用借貸契約」。
除非有特定舉動足以推認雙方有合意,否則 A 之單純沉默僅屬消極容忍,B 不能據此取得合法的占有權源。
權利失效或權利濫用(民法第 148 條):主張無理由
A 僅單純未表示反對,並無積極使 B 相信其「永不主張權利」之特殊情事(即不符合權利失效原則之信任要件)。
C 行使物上請求權收回遭違法興建工廠占用之農地,係正當行使所有權,難認構成民法第 148 條之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B 對該耕地無合法占有權源,且因土地已登記而不適用消滅時效,亦未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抗辯要件。C 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 B 拆屋還地,為有理由,B 無法拒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a0983708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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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6853510
2025/04/08
依民法第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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