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與 B 為同居男女朋友。2026 年 1 月某日深夜,B 因難以入眠,服用助 眠藥物及抗憂鬱藥物數顆後復返回臥室,因聲響過大而吵醒 A。A 詢問 B 並確認 B 有服用上揭藥物。待 B 因藥物鎮靜、安眠作用,陷於意識昏 迷,A 竟萌生歹念,將 B 內褲褪下,以其生殖器插入 B 陰道,且為追求 快感,同時以按摩棒插入 B 尿道,然因用力過猛,以致按摩棒斷裂,掉 落在 B 膀胱內。B 因疼痛不已而驚醒,發覺自身下體不斷出血,A 旋停 止侵害行為,緊急將 B 送往醫院急救,診斷出 B 陰道前壁嚴重撕裂傷併 出血、血尿、膀胱感染。半年後,檢察官起訴 A 普通傷害罪。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取得醫師 C 具結之鑑定報告書,其內記載 B 受害當 下因服用助眠藥物處於昏迷狀態,檢察官認 A 另犯乘機性交罪,對該犯 罪部分追加起訴。法院未傳喚醫師 C 到庭,逕採納鑑定報告書作為不利 A 之證據,認 A 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乘機性交罪及普通傷害罪, 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乘機性交罪論處罪刑。請分析法院裁判是否合法。(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