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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管理與土木施工學(包括工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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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土木工程:營建管理概要與土木施工學概要(包括工程材料)#43007
> 申論題
四、場鑄節塊懸臂工法(Balanced Cantilever Method)是國內經常採用的橋梁工法,請 說明此工法之: (1)適合場合 (5 分) (2)主要施工設備(10 分) (3)施工程序(1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依據執行學校衛生的理念架構,請闡述您實施「校園登革熱防治實務工作」的完整規劃。
#137164
二、研究指出,愈年輕開始吸菸及吸菸時間愈長,對健康影響也愈大,成癮的機會愈高。請問學校護理人員如何運用相關健康 促進理論,加強擴大辦理無菸校園計晝,全面推動徤康促進學校?
#137165
一、利用婓恩法(Fajan’s method)測定某含氯金屬鹽類中氯離子(Cl-)之含量,精秤 0.8001 g 之樣品置入三角錐瓶中,加入 50 mL 水溶解之,並控制水溶液成為鹼性, 加入 0.1g dextrin,5 滴二氯螢光黃(dichlorofluorescein),以 0.5112 M AgNO3 水 溶液滴定之,滴定 28.22 mL 時達滴定終點。(1) 樣品中氯重量百分比是多少? (答案請以有效位數表示。)(10 分)(2) 請問該鹽類之化學式為何?加入 dextrin 之目的及二氯螢光黃做為指示劑之呈色原理為何?(10 分)
#137166
二、為製備標準銅離子(Cu2+)溶液,精秤純銅線 3.3152 g,以 30 mL HNO3溶解之,銅 線之最後重量為 2.3868 g,所有含銅離子之溶液,置入 500 mL 之定量瓶 (volumetric flask)中,加水稀釋至刻度。以 1 mL 移液管(transfer pipet)取其中 1.000 mL,置入另一 500 mL 之定量瓶中,成為標準溶液,請問該銅離子標準溶液之 濃度及不確定度是多少 mg/L?(使用器具之不確定度為:天平(±0.1mg),500 mL 定 量瓶(±0.20 mL),1 mL 移液管(±0.006 mL)。)(20 分)
#137167
三、以右述電池 S.H.E.║Hg(EDTA)2−,EDTA│Hg(l)電池右端由 0.000500 mole 之 Hg2+、 0.00200 mole 之 EDTA 及 100 mL pH6 之緩衝溶液組成( a Y4-=1.8✖10-5),其顯示 之電位為+0.300 V(Hg2+ + 2e− ⇌ Hg (l), E˚=0.852 V)。求 Hg(EDTA)2−之形成常數(Kf)。 (20 分)
#137168
五、已知MgY2-之形成常數(formation constant,Kf)為 108.79,試求在pH = 7.00 及pH = 4.00 時,0.10 M MgY2-之[Mg2+]。(a Y4- 於 pH = 4.00 和 7.00 時分別為 3.0 × 10-9 和 3.8 × 10-4)(20 分)
#137170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子丙與女丁二人。乙早歿,甲亦於日前過世,除遺有甲生前 與丁共同居住之 A 屋,與甲生前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 B 屋各一幢外,已別無其他遺 產。丁於料理甲之治喪事宜後,未經丙之同意,即將 A 屋立約出租予戊使用,租期 五年,每月租金新臺幣十萬元,由丁單獨按月收取租金入己。嗣因遺產分割協議未 諧,丙乃以丁為被告,向管轄家事法院合併提起請求分割 A 屋部分遺產之訴及返還 相當於丁所收租金半數的不當得利之訴。問:如被告丁抗辯原告丙合併提起之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之訴,並非家事事件,不得向家事法院合併提起,其抗辯是否成 立?又如丁抗辯丙所提分割遺產之訴,並未將借名登記丙名下之 B 屋一併列入遺產 範圍,而為分割全部遺產之訴求,於法不合,爰聲明駁回丙此項請求分割一部遺產 之訴,其抗辯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1
二、當事人不服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 訴,其上訴理由有何限制?除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外,是否應受法院許可上 訴之限制?另,設若當事人係不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而依法得提起上訴 者,若欲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許可上訴之限制又如何?試比較說明之。 (25 分)
#137172
三、甲於多年前將其所有 A 地借名登記在乙之名下,詎日前乙卻企圖違約,否認借名登 記關係之存在。甲迫不得已,除向乙聲明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外,並即以乙為被告, 基於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對之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登記之訴。問:甲如欲 使第三人知悉該訴訟標的之 A 地所有權已有訴訟繫屬之事實存在,得為如何之處置 俾公示週知?另設若甲於訴訟繫屬中將該借名登記物之返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丙承 受,並通知乙。乙乃據以抗辯甲對其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已因讓與而不存在,且丙亦 不願代甲承當訴訟,則甲所訴為無理由,其抗辯是否成立?又法院對甲所為確定終 局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3
四、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地一筆,乃於出國旅遊前出具委託書限定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 底價,委任其友人乙處理出賣 A 地事宜。未幾,適有建商丙欲出價六百萬元購買, 乙乃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約定一個月後由丙一手交六百萬元予乙, 同時並由乙一手交過戶文件予丙申辦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於甲回國後隨即向其 報告上情,詎甲卻以可賣得更高價額為由,不願辦理過戶登記。丙於依約備款向乙 請求移付 A 地未果之餘,乃決意循訴訟途徑解決。問:丙為取得 A 地之所有權及占 有,應列何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及如何在起訴狀表明訴訟上請求(訴之聲明及訴訟標 的)?試附理由解答之。(25 分)
#13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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