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學生甲因貪圖高額時薪,擔任詐騙集團取款車手而遭逮捕。在警察偵訊中,甲坦 承犯行不諱。另詐騙集團落網成員乙在警察詢問時,亦供稱其以高額時薪引誘甲擔 任取款車手。檢察官乃據此對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自白及乙之 警詢筆錄,認為甲罪證確鑿無再予以訊問之必要,乃在未經言詞辯論之情況下,即 對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試分析此案中,法院對甲之判決程序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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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ui
詳解 #4055380
(一)檢察官對甲聲請簡易判決合法1.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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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鄉民
詳解 #4330426
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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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詳解 #5180964
(一)法院未調查甲之自白以外之證據,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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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杰 (107 司法)
詳解 #2915947
(一) 依第156條2項:「被告或共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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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空中最亮的星⭐️
詳解 #4209992
根據刑法第xx條: 再根據刑法地xx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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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ex781020
詳解 #2968830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私人筆記 (共 1 筆)
韓國小番
私人筆記 #1452775
刑訴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白不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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