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犯罪嫌疑人甲涉犯重傷罪,乙及丙親眼看到整個過程。乙隨後向丁說:「我親眼看到 甲把別人打得頭破血流!」丙將甲涉重傷行為經過,以書信方式寫下寄送到警察局。 於審判中,法院傳喚丁。丁到場具結後,經雙方當事人詰問。此外,檢察官提出了 丙寄出的書信作為證據。請問,丁及丙所撰寫的書信有無證據能力?請附詳細理由 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韓國小番
私人筆記 #1452757
丁與丙所撰寫之書信有無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共 4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