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之鄰家乙飼有一隻娃娃狗,因該狗每晚亂吠使甲不能入睡,甲因而懷恨在心,欲 殺該娃娃狗。某日見花園內樹叢下有動物走動,甲以為是乙所飼養之娃娃狗,乃拿 起木棍用力猛擊,惟事實上被打中者係乙之幼子丙,丙因而當場死亡。試問甲之刑 責應如何論處?(25 分)

詳解 (共 4 筆)

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Zeel(106高考一般行政上榜)
詳解 #1830633
2017/02/20

一、客體錯誤
  甲誤丙為狗而殺之的行為,屬於學理上所稱之客體錯誤之不等價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意識雖對其之行為有認知及意欲,但對其行為客體的認識出現錯誤,造成客觀結果與其主觀意識出現不一致的情形,學理上依照客觀結果在法律上評價的差異,將客體錯誤分為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兩種。

  等價客體錯誤:當事人雖對行為客體認識錯誤,但最後結果在法律上的評價一次,如行為人誤甲男為乙女而著手殺人,其行為客體雖然發生錯誤,但客體性質仍皆為人,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也確實認識行為客體為人,則仍應對論以殺人罪;不等價客體錯誤則如題示,行為人誤人為狗,以毀損之犯意對客體著手而為不法,其行為客體發生錯誤且結果在法律上評價不一致,行為人在行為當下並未認識其行為客體為人,欠卻故意,因此不能論以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

二、甲重擊丙致死之行為不成立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

  構成要件:客觀上甲以木棍猛擊之行為,係對丙之生命法益製造法所不容之風險,該風險在結果中完全實驗,且無甲之猛擊,實難想像會發生丙之死亡結果,甲之猛擊係丙之死亡風險歷程中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因素,與丙之死亡有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滿足;然主觀上甲係誤丙為狗,行為當下並無殺人之認識與意欲,欠缺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不滿足,構成要件不成立,不得論以刑法271條1項普通殺人罪。

三、甲重擊丙致死之行為成立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

  構成要件上,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如上所述;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上,甲欠缺殺人故意,但其於行為當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應論以過失。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有罪責,成立本罪。


結論:甲重擊致丙死亡成立276條1項過失致死罪;其意欲擊殺小狗之行為屬毀損未遂,然刑法未規定毀損未遂罪,因此不罰。

Owen
Owen
詳解 #6072136
2024/04/20
僅練習供參   (一)甲對丙成立刑法2...
(共 3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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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鮭頭
陳鮭頭
詳解 #4630975
2021/04/01
一、甲主觀上想殺的是狗,缺誤殺了丙,為客...
(共 3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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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n01001
dian01001
詳解 #6611044
2025/08/17

(一)甲持木棍將丙打死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依題示,甲主觀上欲打殺對象為娃娃狗,對殺人罪構成要件事實並無認識或預見,亦無意使其發生,對丙不具備殺人故意,不成立本罪。
(二)甲持木棍將丙打死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1、主觀上,甲並無殺丙的故意,依照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客觀上,若非甲持木棍猛擊丙,丙則不會死亡。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間具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且甲在沒有看清楚攻擊對象下即持木棍猛擊,此行為當屬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而有客觀義務的違反。甲的貿然猛擊與丙的死亡間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丙的死亡結果是在甲製造的風險中實現,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3、甲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罪責,成立本罪。
(三)甲欲殺娃娃狗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娃娃狗並未死亡,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既遂,而本罪又不罰未遂,故甲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