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夫耳聞其妻乙可能與友人丙有外遇情事,遂於登記所有人為甲、但實際上均為乙 使用的汽車上,安裝 GPS 發報設備。該設備會以訊號方式記錄車子每天行駛路線, 並傳送至甲處的收訊裝置。甲乃透過 GPS 設備記錄乙 3 個月內的行蹤,發現乙每周 均會至郊區的汽車旅館 2 次。請問依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詳解 (共 3 筆)

BASED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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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593336
2018/01/22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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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111警佐班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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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5335058
2022/02/09
NN
doki893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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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1708486
2015/07/02
315-1二項路線非非公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