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小開與乙女星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結婚,乙之父親丙贈與乙結婚禮金新台幣五 百萬元,並表明將來其百年後無須計入總遺產計算。乙婚後演戲所得共計新台幣一千 萬元,由於甲流連賭場,乙以其演戲報酬為甲清償賭債新台幣三百萬元,甲、乙二人 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協議離婚。問甲、乙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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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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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2280487
2017/06/20
(一)甲應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向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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