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為 A 國國民,住所在 A 國,乙原為我國國民,二人性別相同,同在我國之公司任職。甲、乙同性相戀,為同性結婚之目的,乙抛棄我國國籍,歸化為 A 國國民,依 A 國法辦理同性結婚之手續後,再返臺工作。其後乙於我國病逝,在我國留有遺產,其父母健在,均為我國國民。甲因乙之遺產繼承問題與乙之父母發生爭議,在我國法院涉訟。甲主張其為乙之配偶,乙之父母抗辯甲、乙之同性結婚無效。請問依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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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6624898
2025/08/26
同性婚姻與法律適用   我國法院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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